1、电压偏差,国标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中规定: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7%。
2、公用电网谐波,国标GB/T14549-1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中规定:6~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5%,6~10kV为4%,35~66kV为3%,110kV为2.0%;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应保证各级电网谐波电压在限值范围内,所以国标规定各级电网谐波源产生的电压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2.6%,6~10kV为2.2%,35~66kV为1.9%,110kV为1.5%。
3、三相电压不平衡,国标GB/T15543-2008《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中规定: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对于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引起该点电压不平衡度的允许值一般为1.3%,短时不得超过2.6%。
4、电力系统频率偏差,国标GB/T15945-2008《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中规定:我国电力系统的标称频率是50Hz,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及其小时,偏差可放宽到±0.5Hz,标准中没有说明系统容量大小的界限。在《全国供电规则》中规定“供电局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Hz,电网容量在300万瓦以下者为±0.5Hz。
5、电压波动和闪变,国标GB/T12326-2008《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中规定:标准中规定: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长时间(2小时)闪变值Plt满足:≦110kV,Plt=0.1;>110kV时,Plt=0.8。